更多>>
法院新闻
- 12-14· 主要办案指标稳中有升,
- 09-20· 市中级法院进校园开展普
- 06-08· 汕尾日报报道我院传达学
- 06-08· 国家档案局印发通知全面
- 05-12· 汕尾法院:立足审判职能
更多>>
正义之光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上服务大厅 > 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粤15执异51号
文章类别: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3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15执异51号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宝儿用品有限公司、广东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伯石: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樵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宝儿用品有限公司、广东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李伯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粤15执异51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上述裁定文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