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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市城区某工艺厂诉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 2024-06-21 16:50:26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市生态环境局在市城区执法时发现某工艺厂处于正常经营生产状态,但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污染防治设施,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及审批,存在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该局遂进行立案调查,在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厂罚款20万元,责令限期整改。某工艺厂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处罚决定。2022年4月,某工艺厂以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为被告,向海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海丰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艺厂2017年12月开始至2021年7月投入生产,项目包括了塑料玩具加工生产的注塑、喷漆、移印等多项工序,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厂却未建成项目需要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便擅自投产,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履行了调查取证、权利告知、集体讨论、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市政府通过全面审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海丰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某工艺厂的诉讼请求。某工艺厂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本案系环保行政处罚类案件,某工艺厂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本案在贯彻既要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又要平衡生产与生态保护和谐共生的理念下,根据事实、证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性司法审查并给予肯定,宣告违法者必受罚、严格依法保护环境的理念,对优化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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