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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尾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刷单”引发的诉讼。最后,法院以该“刷单”行为违反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及商业道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判决该涉案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相应货款及佣金。 据了解,张某在淘宝网购平台经营店铺。2023年6月,张某与方某通过微信联系,双方达成刷单合同协议:方某安排买手在张某的淘宝店铺下单购货,张某支付相应购货款及佣金给方某,方某再返还刷单购货款给买手。然而方某未将刷单货款返还刷单买手,刷单买手均提交退款申请,张某逐一向刷单买手退款。随后,张某店铺因违规问题被淘宝网购平台罚款2000元。故张某要求方某退回已付款项14370元,方某表示同意。方某退回3000元后未再退款,多次催讨无果后,张某向陆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方某返还剩余款项11370元及店铺损失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方某形成刷单服务合同关系,方某委托的刷单买手与张某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网络购物合意,没有产生实际交易。原、被告通过虚假交易增加交易量的行为,违反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及商业道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张某与方某之间的刷单服务合同、张某与刷单买手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 均无效。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某已支付的刷单购物款及佣金应由方某予以返还。关于张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及店铺罚款损失2000元,张某主观上明知刷单行为违反商业规则仍故意实施,其目的在于追求不法效果,具有明显过错,因此产生的相应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方某向张某返还款项1137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向大家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刷单”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营销手段,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电商平台秩序,不利于营造诚信有序的消费环境。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在商业竞争中务必保持正当手段,切勿冒险采用“刷单”等违规操作。“刷单”行为不仅属于民事无效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同时,法官也提示广大市民,从事“刷单”这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非法利益,是得不到法律保护和司法救济的,切莫贪图小利,因小失大。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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