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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城区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一案结促多案解

发布时间: 2025-09-30 17:08:44

近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下称“城区法院”)在执行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过程中,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不仅成功化解房屋腾迁问题,甚至连带化解可能引发的其他诉讼及社会矛盾问题,达到一案结促多案解的效果。

基本案情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城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在继承借款人陈某甲(已故,即四被告的父亲)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息合计100多万元及律师费。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向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城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4位被执行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向城区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即被执行人自愿放弃借款人陈某甲名下位于汕尾市城区园林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因被执行人放弃继承借款人陈某甲名下的房产,故城区法院依法对该房产予以查封、拍卖,以用房产的变价款清偿申请执行人某银行的债权。

在执行过程中,城区法院到案涉房产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案外人许某一家八口(五个成人、三个小孩)居住在该房屋。经了解,许某一家于2019年10月向陈某甲以作价12万元典当了该房屋,后因陈某甲死亡无法归还该典当款,而陈某甲家属与许某一家在典当款归还问题上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典当期限届满后许某一家仍居住至今,且许某一家表示在典当款没有得到解决前,其一家拒绝腾迁。

执行困境

本案虽属借款人陈某甲拖欠贷款人某银行的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但因被执行人均声明放弃陈某甲名下遗产,而陈某甲名下仅有上述唯一一套房产,故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城区法院只能拍卖陈某甲名下的房产以清偿某银行的债权。

如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则必须保证拍卖成交后必须腾空该房产并交付拍卖买受人,以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而腾空该房屋必须要求许某一家八口从该房屋中搬出,但许某一家要求交付陈某甲的典当款必须得到归还,否则其“房财两空”,一家将流离失所。

案件顿时陷入困境,若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不仅可能导致陈某甲继承人与许某之间因典当房屋引发诉讼,甚至可能因许某一家八口的安置问题而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

圆满解决

单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执行的标的物即房产,属陈某甲的责任财产,城区法院依某银行的申请,强制拍卖该房产,于法有据。而许某一家与陈某甲的房屋典当纠纷,依法无法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产生阻碍作用,许某一家仅能通过诉讼方式取得对陈某甲归还典当款的执行依据,再通过参与房产拍卖款的分配来补偿其典当款的损失。

另外,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如果许某一家拒绝法院的腾迁要求,则构成妨碍执行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仅是按上述方式机械执行的话,则不仅可能引发其他诉讼,甚至在法院腾迁房屋的过程中,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为此,城区法院承办法官多次约谈许某、被执行人以及本案的债权人某银行,一方面对许某一家予以耐心释法说理,另一方面则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讲解其中利弊之处,希望双方互让互谅,借此执行的机会,一并妥善解决双方久拖不决的典当问题。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共同点和平衡点的基础上,推动双方作出合理让步,让矛盾得以解决,最终许某与4位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方案,并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予许某一家一定数额的补偿,以换取双方典当纠纷的终结,并由许某一家向法院承诺在上述房产成交拍出后15日内完成腾迁工作。

至此,一起因执行拍卖房屋而引发的腾迁问题,不仅成功得到解决,甚至连带化解可能引发的其他诉讼及社会矛盾问题,达到一案结促多案解的效果。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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