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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 管理人工作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管理人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评价的对象)在本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管理人,依据本办法对其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条(评价的原则)对管理人的工作评价应当围绕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三条(评价的方式)对管理人的工作评价分个案评价和年度评价两个维度进行。 第四条(评价的主体)管理人的评价工作由本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下设评价小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以及破产审判、审判管理、司法委托和督察部门人员组成。评价小组成员由本院破产审判庭庭长、副庭长、破产审判庭其他员额法官共同组成。 对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评价(含综合工作评价)由评价小组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后,报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对管理人的个案工作评价由破产案件承办合议庭负责评定。 对管理人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价时,如有必要可征求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个案评价的评定)个案评价主要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中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完成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按照个案评价表(见附表1)进行量化打分,基准分为100分。 第六条(个案评价的范围、期限)个案评价包括个案结案评价和个案阶段评价。个案结案评价系对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经本院裁定执行完毕等已办结的案件进行的评价。个案阶段评价系对自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之日起满一年的未结案件进行的评价。同一案件中,每一次个案阶段评价的结果均传递计入下一次个案阶段(结案)评价。 个案结案评价一般应当在案件办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延长十日。 对其他未结案件以及已办结案件的后续工作,必要时也可列入评价范围。 第七条(个案评价结果的运用)个案评价结果是年度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重要参考因素。在具体案件中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个案结案评价所得的分数调整确定管理人相应报酬。 管理人审查债权的结论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等案件的诉讼、仲裁结果,应当作为确定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重要因素,并在调整管理人报酬时予以参考。 第八条(年度评价的评定)年度评价由个案评价和综合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个案评价分值占年度评价总分的70%,综合评价分值占年度评价总分的30%,满分为100分。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个案评价得分计入年度评价得分按照简易破产案件乘以0.8系数、普通破产案件乘以1系数、重大破产案件乘以1.2系数(破产案件的分类标准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下同),累加经相关系数调整后的所有个案评价得分后求出算数平均数,然后乘以0.7;综合评价得分计入年度评价得分按照综合评价得分乘以0.3。 年度评价(含个案阶段评价、综合评价)应当在次年的第一个月份内完成,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三十日。 第九条(综合评价的评定)综合评价主要对管理人在本年度的整体业务能力建设、办案质量效率、经验效果、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评价,按照综合评价表(见附表2)进行量化打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管理人提交评价材料)接受评价的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上一年度履职工作报告。 (一)机构管理人的年度履职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材料: (1)管理人上一年度办理破产案件整体情况、提出过相关司法建议、在破产领域发表的相关文章、开展业务培训、执业业绩、执业表彰、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等情况及证明材料; (2)管理人完善优化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 (3)管理人的团队建设情况,包括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学习、工作经历、经验情况,上一年度开展破产业务业绩等; (4)管理人关于评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二)个人管理人的年度履职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材料: (1)管理人上一年度办理破产案件整体情况、提出过相关司法建议、在破产领域发表的相关文章、参加业务培训、执业业绩、执业表彰、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等情况及证明材料; (2)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学习、工作经历、经验情况,上一年度开展破产业务业绩等; (3)管理人关于评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年度履职工作报告一式三份,要求装订成册,自编页码与目录;有关证照、证明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备核。 第十一条(年度评价结果)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一)管理人年度评价分数达到九十分以上的,评定为优秀; (二)管理人年度评价分数在八十分以上,不满九十分的,评定为良好; (三)管理人年度评价分数在六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的,评定为及格; (四)管理人年度评价分数不满六十分的,评定为不及格。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的公示、复核和运用)年度评价结果应在本院网站公示,管理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 评审委员会根据异议及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对年度评价结果予以调整,最终评价结果应在本院网站通报,并纳入管理人履职档案。 年度评价结果是决定管理人名册调整和资质晋级、降级、暂停参加选任管理人摇珠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督办减分情形)管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发函督办,管理人在收到督办函后应当及时纠正: (一)未及时报告工作的; (二)无故拖延工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工作失误引发信访、投诉,基本属实的; (五)存在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 (六)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管理人工作平台录入案件基本信息不及时、不完整的;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文书制作出现内容错漏等情形的; (八)在债权审核、参加诉讼、仲裁及财产调查等方面业务能力不足,工作质量较差的; (九)本院认为应当督办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情形被本院发函督办一次,则在管理人个案评价总得分中扣减3至5分;如管理人收到本院督办后仍未及时纠正的,则在其个案评价总得分中再扣减3至5分,督办减分不设上限。 如管理人对本院督办事项有异议,可于收到督办函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本院核查属实后可不予扣分。 第十四条(表扬加分情形)管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在其个案评价总得分中予以加分,以10分为限: (一)及时稳妥处置重大信访、敏感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有创新性、示范性的工作成果,并获得良好评价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回财产且成效显著的; (四)积极移交虚假诉讼、逃废债线索,且已被公安、检察机关立案的; (五)重整(和解)成功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六)办结破产案件期限较短的(简易破产案件在六个月内办结的、普通破产案件在一年内办结的、重大破产案件在两年内办结的); (七)因开展破产业务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八)因开展破产业务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各界充分认可的; (九)具有其他显著工作表现的。 第十五条(管理人的降级、除名)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暂停其参加选任管理人摇珠资格三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除名: (一)接受工作评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履行职责过程中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本院指定、擅自辞去职务、或者本院决定将其更换后拒不移交相关事务的; (四)擅自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交由他人办理的; (五)管理人专业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或者变化后团队成员中参加入册考试人员不足三人的; (六)六个月内累积被本院督办两次或两次以上的; (七)因同一情形,被再次督办的; (八)存在其他能履行而不履行等不适当履行职务行为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债务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九)违法违规收费的; (十)同一年度个案评价分值两次低于60分或者年度评价不及格的; (十一)本院认为应当暂停其参加选任管理人摇珠资格,或者予以降级、除名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奖惩决定程序)需要暂停管理人参加选任摇珠资格的,应当由评价小组提出意见后报本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决定。 管理人对本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核一次。管理人申请复核的,本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应出具复核决定书。 第十七条(免于年度评价的申请)管理人在上一年度未被选定担任个案管理人、未实际处理破产事务或者实际处理破产事务未满一年的,可向本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申请不参加上一年度工作评价,是否参加评价由本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准用)在本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清算组,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本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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