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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5执异5号 浙江临海鹿城集团公司汕尾摩托车厂: 本院审理的案外人汕尾红海湾兆兴文具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容誉控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尾市进出口贸易公司、浙江临海鹿城集团公司汕尾摩托车厂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现已审查终结,作出裁定(2023)粤15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汕尾市红海湾田墘石牌大王片二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汕府国用总试字第00439号字(97)第15010600089号,汕府国用总试字第00440号字(97)第15010600090号】除查封之外的执行措施。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上述裁定文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苏法官、何助理 联系电话:0660-3378311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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