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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5执异15号 汕尾华诚实业总公司、袁国华、林智深、林月如、何寿、李小平、徐巧、陈潭: 本院受理异议人(案外人)陈显枢与申请执行人周启校、被执行人汕尾华诚实业总公司、袁国华、林智深、林月如、何寿、李小平、徐巧、陈潭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现已审查终结,作出裁定(2023)粤15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汕尾市汕尾大道香洲头段东南侧华诚商业城B栋、C栋的执行。因无其他方式可以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上述《执行裁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腾飞路78号执行三庭 联 系 人:卓法官,许助理 邮 编:516600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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