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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二、“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 1.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 2.是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3.是严防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三大“制度护法”。 三、请各级领导干部做到: 1.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四、请全体政法干警做到: 1.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2.不说情打招呼,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泄露政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3.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4.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5.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6.不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不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一、什么是“三个规定”?
2.不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3.不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4.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5.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6.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的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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