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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信小程序的名称不得侵害商标权

发布时间: 2023-04-13 11:23:37

【以案释法】微信小程序的名称不得侵害商标权

——北京某公司诉海丰某百货商场、腾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系注册商标“乐居”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系第35类,包括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等。海丰某百货商场在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平台开发小程序“乐居百货”后,使用该微信小程序为消费者推荐、销售日用百货。北京某公司认为海丰某百货商场在商业经营过程中使用“乐居”商标作为微信小程序的名称,并且在微信小程序上为他人提供商业服务,系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其商标权专用权,而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的平台方,存在帮助海丰某百货商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海丰某百货商场、腾讯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生效判决认为:海丰某百货商场使用了与北京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标识,在微信小程序“乐居百货”上进行推广宣传,与北京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属同类服务项目,让公众误以为该服务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关联并造成混淆,故其行为侵犯了北京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腾讯公司系微信小程序的经营者,因北京某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将海丰某百货商场侵权的事实通知腾讯公司,亦未举证证实腾讯公司在知道海丰某百货商场侵权的事实后仍存在予以协助的情况,且腾讯公司已在本案庭审前将该小程序“乐居百货”进行屏蔽,故腾讯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海丰某百货商场经营规模以及北京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加之庭审时北京某公司撤回停止侵权诉求,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海丰某百货商场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腾讯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微信小程序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网络用户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消费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商家也能以此为良机宣传推广产品、扩大销售渠道,但商家仍需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商业活动,尊重知识产权。本案通过认定商家开发使用的微信小程序名称侵害相关商标权人的权益,明确了商家在线上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从而强化了数字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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