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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件代发”模式下知识产权侵权主体和责任认定——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钟某著作权权属案

发布时间: 2023-11-23 16:40:11

【基本案情】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涉案美术作品作者郭某授权转让,依法享有对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已完成作品登记。后该公司发现钟某未经授权许可在网店销售的耳坠与该美术作品相同,认为侵犯了其作品的著作权,遂诉请钟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如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关于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系原告,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其提供的《数据保全证书》、当庭拆封的商品,能够认定涉案被诉商品为被告销售;被告网上经营店铺,以自己的名义售卖涉案侵权商品,消费者在被告经营的商铺中下单并支付款项,被告与消费者达成销售商品的合意后,安排发货给消费者,此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因此,被告未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被诉商品,侵犯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鉴于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权利人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当地经济发展程度等,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

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汕尾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件代发”是随着互联网发展,人们对网络购物的需求日渐增长,应运而生的新型商业模式。该模式具有区别于传统电商的进出货流程便捷、经营成本较低的优点,受到广大网络经营者的青睐,但该经营模式亦存在潜在弊端,稍有不慎可能引发侵权纠纷。具体到本案中,经营者在购物平台创立独立店铺,并以自己的名义售卖侵权商品,消费者在被告经营的商铺中下单并支付款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销售商品的合意后,安排发货给消费者,该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此时的经营者不应视为“代理商”或“中间商”,应认定为“销售者”,即为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适格主体。本案被诉侵权人既未得到权利人授权,亦未对供应商的资质尽到核实义务,同时对其所销售产品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基于其侵权事实确切存在,法院最终判决承担侵权责任。互联网经济时代,市场主体要加强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学习,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创新创造,强化审慎注意义务,避免造成侵权后果。

来源: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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