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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法院发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4-29 18:24:10

劳动者权益保护关乎社会公平,关乎民众切身利益。汕尾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民生案,做实民生司法保障,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汕尾法院发布一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宣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无法证明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视为协商一致解除

——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程某生劳动争议案


案例二:充分发挥非诉执行司法审查职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海丰县人社局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薪资非诉执行审查案


案例三:“法院+工会+人社+工商联”多元化解超龄用工纠纷

——吴某与某实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四:执行信息公开助力劳动者权益及时兑现

——彭某与陆河某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案例一:无法证明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视为协商一致解除
——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程某生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程某生入职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止。2024年2月25日,程某生以收到公司解聘电话为由未去上班,公司表示未授权他人辞退,系程某生单方面辞职。程某生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汕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程某生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并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双方均确认程某生最后工作截止日期至2024年1月30日,自2月起再没有返回公司工作。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供2024年2月25日的通话记录截图证明公司调度主管曾多次联系程某生,但程某生不予认可是催其返岗并提出系解聘电话。囿于没有通话录音佐证,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出勤记录、通告等证据无法佐证系程某生主动离职,程某生亦无证据证明系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双方均不能对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基于公平原则,法院视为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程某生协商一致在2024年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程某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法律依法保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的情况下,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提醒所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用人单位有用工管理的责任,需要对劳动者的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等提供证据,以证实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确保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案例二:充分发挥非诉执行司法审查职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海丰县人社局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薪资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丰县人社局”)调查发现,珠海某公司未按期足额垫付(清偿)其承建的海丰某项目105名工人工资293.8万元,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珠海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没有履行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海丰县人社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珠海某公司未按期足额垫付(清偿)蒋某等105名工人工资293.8万元,违反了法律规定。海丰县人社局对珠海某公司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催告义务,保障了珠海某公司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程序合法。珠海某公司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海丰县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事项,依法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人员多、金额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人民法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优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落脚点,充分发挥非诉执行司法审查职能,对行政决定依法裁定准予执行,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时也促推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切实维护良好的用人用工市场秩序。



案例三:“法院+工会+人社+工商联”多元化解超龄用工纠纷
——吴某与某实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吴某(1962年6月生)入职海丰县某实业公司。2025年2月,某实业公司口头通知解雇吴某,要求其立即搬离公司宿舍。2025年3月4日,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被书面通知因超出法定劳动年龄而不予受理。2025年3月10日,吴某来到海丰县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综治中心)诉讼服务接待区,请求某实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费用。


案件结果
海丰县人民法院认真了解吴某和某实业公司双方实际情况,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吴某近年来离乡背井独自在海丰县务工,现失去收入来源、无固定居所,加之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容易激化矛盾。海丰县人民法院依托县综治中心多元化解平台,统筹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工商业联合会力量共同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联调组织通过共同努力,吴某和某实业公司逐步从争吵对立状态回归到理性协商轨道,围绕工资问题达成一致;但是,双方在劳动关系认定及补偿金赔偿金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联调组织面对工作僵局,积极通过类案检索、释法解惑、风险评估等方式,引导吴某降低调解预期;同时,建议某实业公司规范劳动用工,体谅吴某年龄、身体特点及处境,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方案,纠纷得到实质解决。


典型意义
超龄劳动者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银发打工人”的权益保障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话题。本案中,法院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主动融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推动“法院+工会+人社+工商联”多方联动,实现“一站式”多元解纷,共同维护超龄劳动者权益。调解过程中各调解组织分工配合、优势互补,法院为化解矛盾做好前期摸查和释法明理工作,工会支持农民工合法维护权益,劳动部门积极协调劳资关系,工商业联合会指导企业规范用工、防范经营风险,通过各自发挥功效,积极推动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共同织起维护超龄劳动者权益、修复社会矛盾关系的保障网、安全网。



案例四:执行信息公开助力劳动者权益及时兑现
——彭某与陆河某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彭某入职陆河某文化有限公司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被公司裁员未收到相应赔偿,遂向陆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陆河县仲裁委)申请仲裁。陆河县仲裁委生效仲裁裁定,陆河某文化有限公司应支付彭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全部仲裁诉求费用。陆河某文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彭某遂申请立案执行。


案件结果
陆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冻结了陆河某文化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足额冻结了相应金额,但该公司不愿配合交款。执行法官为确保劳动者尽快拿到执行款项,尽量减少因查封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仅积极告知该公司主动履行可以尽快解除对账户的冻结,同时告知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有未结执行案件的,会被依法公开相应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众可通过输入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点击‘综合查询被执行人’板块,可以快速查询公司是否有被执行案件”。陆河某文化有限公司得知网上公开可能影响公司信誉后,第一时间向法院交纳了案款。法院依法解封其名下账户,向其出具结案通知书,解除了信用之忧。


典型意义
执行信息公开是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利器。本案中,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释法明理,说明被法院立案执行的不良后果,以最快速度执行到位,最大程度减少对被执行人信用的影响,快速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诚信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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