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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中院发布“6·26”国际禁毒日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6-26 17:14:40

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珍爱生命,全民禁毒”的禁毒意识,自觉抵御毒品危害,共建“无毒汕尾”“平安汕尾”的良好社会环境。汕尾中院选编近年来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毒品典型案例,现发布如下: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某旭、刘某林、陈某贤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走私毒品入境后又贩卖、运输的,依法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案例二:方某乾贩卖、运输毒品案

——未成年人犯贩卖毒品罪,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三:朱某义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对于毒品累犯和再犯,其主观恶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一:陈某旭、刘某林、陈某贤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走私毒品入境后又贩卖、运输的,依法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
陈某旭与他人合谋从香港入境走私含毒品可待因的止咳水到内地,再由陈某旭寻找买家售出。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10月2日,陈某旭通过上述方式4次将止咳水走私入境并卖出46件8271支(共含毒品可待因1786.6克)。受陈某旭指使,刘某林负责接收和贩卖部分止咳水并收取货款,陈某贤负责接收和搬运部分止咳水给买家。在走私毒品可待因期间,陈某旭还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夹带在止咳水中一起走私入境。刘某林、陈某贤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乘车运回老家藏匿,陈某贤根据陈某旭指使取出1克出卖。公安机关在藏匿地点查获疑似毒品2包,净重205.2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旭、刘某林、陈某贤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可待因,其行为均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遂根据各被告人不同情节,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陈某旭、刘某林、陈某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国家重大战略。本案毒品走私、贩卖、运输链条横跨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惠州、汕尾三市,不仅直接危及香港与内地的公众安全,更可能影响国家战略发展。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政策,通过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形成司法威慑,切断了港澳毒品向内地扩散的流通链条,有效遏制毒品跨境犯罪,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安全与稳定,助力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



案例二:方某乾贩卖、运输毒品案
——未成年人犯贩卖毒品罪,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7日前后,方某乾(系未成年人)乘车去惠东县、陆丰市分别贩卖了3支、5支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给吸毒人员。同月31日凌晨,方某乾与同案人驾车与买家交易时被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烟弹22支及电子烟原液1小瓶,在方某乾身上查获烟弹6支。经鉴定,查获的制品均检出异丙帕酯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乾为牟利贩卖、运输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和含有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方某乾系未成年人,且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方某乾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含有依托咪酯或异丙帕酯等成分的电子烟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毒品。该类毒品与市面上电子烟外观一致,具有成瘾性强、隐蔽性强、查处困难等特点,容易引起未成年人吸食、滥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案中,方某乾系未成年人,且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仅引导家长、学校和社会加强对青少年的毒品预防教育,提高青少年对依托咪酯、异丙帕酯等新型毒品的认识,同时对社会产生积极警示作用。



案例三:朱某义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对于毒品累犯和再犯,其主观恶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朱某义、张某明、蔡某院、蔡某友均曾因毒品犯罪服刑。2023年4月27日,张某明欲寻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公斤,经蔡某院、蔡某友层层联系后从朱某义处购得120克冰毒。4月29日上午,张某明乘车返回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一袋结晶状物(净重为120.23克)和毒资现金269000元。经鉴定,结晶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12时许,公安机关抓获朱某义并查获少许毒品(净重为0.4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义、蔡某院、蔡某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均应予依法惩处。朱某义、张某明、蔡某院、蔡某友均系毒品再犯和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明无期徒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朱某义、蔡某院、蔡某友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五年,各被告人并处相应附加刑。


典型意义
本案四被告人均曾因毒品犯罪在同一监狱服刑,通过服刑期间建立的信任关系转化为出狱后相互勾结重新进行毒品犯罪的合作基础,极易形成稳定的毒品犯罪链条,助长犯罪循环,且四被告人均系毒品累犯和再犯,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通过对四被告人定罪量刑,有效打击了尚未成型的贩毒网络,通过依法对毒品累犯和再犯从重处罚,有力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助力减少犯罪分子“重操旧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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