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5)粤15刑更1号 罪犯陈胜根,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汕尾海警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陈胜根执行逮捕时对陈胜根进行入所检查,发现其患有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不符合入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之二款的规定,决定暂不予收押。汕尾海警局于2023年2月14日对陈胜根决定取保候审,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24日对陈胜根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作出(2024)粤15刑初51号判决,案件生效之日陈胜根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本院已受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7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本院。 地址:汕尾市城区腾飞路78号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联系人:黎助理;联系电话:0660-3297789 二O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