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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2024)粤15执308号 关于李坤贞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人民币20336.22元,本院按规定依照各自比例依法退赔给16名被害人,其中被害人陈陆盛应领取款项为1704元。现经本院多次通知,被害人陈陆盛明确表示拒绝领取该笔款项,并同意本院对该款项依法进行提存。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提存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提存手续。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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