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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5)粤15刑更2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龙秋宏,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红星商场二栋1号,居住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洛洲家园C座103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京基滨河时代D2栋19D。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4年5月20日经汕尾海关缉私分局传唤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汕尾市看守所以龙秋宏患严重疾病为由暂不收押,现在家。 二、案件的由来 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2025)粤1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走私废物罪判处龙秋宏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龙秋宏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于同年6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同年7月7日,罪犯龙秋宏以患有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加重,扩张型心肌病,酒精性心肌病,心功能Ⅲ级(NYHA),心脏瓣膜病,二尖瓣返流(重度),三尖瓣返流(中度),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心律失常等心功能不全的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每日必须按时按量服药才能控制病情稍平稳,若中断服药将导致出现生命危险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年7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三、公示期间的有关事项 1.本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算。 2.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罪犯龙秋宏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本院刑二庭谢助理(地址: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腾飞路78号;电话:0660-3297782)反映有关情况。 3.反映情况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来电、来信、来访需告知反映人的真实姓名。凡捏造事实、故意诽谤、恶意中伤的,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示。 二○二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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