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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2025)粤15执75号 申请执行人汕尾雍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雅茵仲裁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人民币1544.5元。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公司名下账户,本院拟将该案款提存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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